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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2026-03-23

关于对泉州市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MA338TB911 )

我局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 2026 〕 37 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3 月 23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 2026 〕 37 号 ­­­­­­­­­­­­­­­­­­­­­­­­­­­­­­­­­­­­­­­­­­­­­­­­­­­­

泉州市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82MA338TB911 )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9 日至 2026 年 3 月 17 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正社区九一街 203-3 号)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走逃失联,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峡江县锦欣织造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份(金额合计 1390096.57 元,税额合计 180712.59 元,价税合计 1570809.16 元),且将全部 16 份发票用于申报出口,其中 15 份发票申请出口退税,已退税款 168116.89 元,发票明细如下:(单位:元)

序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计税金额征税税额已退税额
13600221130096965842022/6/2870246.1391329132
23600221130096965852022/6/2870246.1391329132
33600221130096966202022/7/2696889.9812595.70
43600211130122226842022/1/1787361.2811356.9711356.97
53600211130122226852022/1/1787361.2811356.9711356.97
63600212130094553102022/2/1683498.0510854.7510854.75
73600212130094553112022/2/1683498.0510854.7510854.75
83600212130094553122022/2/1683498.0510854.7510854.75
93600212130094553132022/2/1683498.0510854.7510854.75
103600212130094553142022/2/1683498.0510854.7510854.75
113600212130094553312022/3/2294204.5112246.5912246.59
123600212130094553322022/3/2294204.5112246.5912246.59
133600212130094771692022/4/2696754.7812578.1212578.12
143600212130094771702022/4/2696754.7812578.1212578.12
153600221130037692882022/5/2596707.7912572.0112572.01
163600221130096850672022/6/2881875.1510643.7710643.77
合计1390096.57180712.59168116.89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泉州市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退税明细表》、对公账户银行对账单等。

二、处理决定 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 份,涉及金额合计 1390096.57 元,税额合计 180712.59 元,价税合计 1570809.16 元。

(二) 对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39 号)第七条第(一)项第 5 目、第九条第(二)项第 5 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1 目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 1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退税,追缴 15 份涉案发票的已退税款 168116.89 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39 号)第七条第(一)项第 5 目、第九条第(二)项第 5 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五条第(九)项第 1 目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 1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应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追缴增值税 180460.02 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一条、第五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6316.1 元。
  4.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6 〕 50 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8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 2706.9 元。
  5.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 〕 230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 2012 〕 27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 1804.6 元。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之规定,你公司 2022 年取得虚开的 16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 2022 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35654.83 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90096.57 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1925750.57 元( 535654.83+1390096.57=1925751.4 ),应缴企业所得税 71287.57 元,已缴企业所得税 13391.37 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57896.2 元(100000012.5%20%+925751.4 25% 20%-13391.37 =57896.2)。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次因视同内销调整所产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后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追缴税费总计 417300.71 元(不含滞纳金, 滞纳金后续由金三系统生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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